设立经销商的条件和设立原则
  •   添加时间:2009-10-21 
    1、设立条件 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 ⑵ 具有一定资金实力。 ⑶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(个别情况除外)。 ⑷ 具备较强市场拓展能力和市场维护能力专职业务骨干甚至精英。 2、设立原则 ⑴ 结合各地市场客户群体的实际情况,以及各地有实力经销商的运作特点,在市场规范运作体系保证下,在不影响各自经销商基 - -本利益的前提下,原则上直辖市设立 1-3家经销商,大型城市设立1-3家经销商,中型城市设立1-2家经销商,小型城市设立1家 - -经销商。 ⑵ 成立地区、省级总经销(或总代理)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 - -① 乙方在所经销地区年销售额占该地区总销售额的70%以上,可升为地区总经销(或总代理)。 - -② 乙方销售额占该省总销售额的50%以上,可升为省级总经销(或总代理)。 - -③ 能维护市场运作模式,严格价格管理体系,拥有长期定的客户群体和完善的市场服务意识,有长远可行的规划方案。 - -④ 有稳定的分销商网络,能控制各分销商的整体运作局面,或拥有有力务实的直销队伍或其它独特有效的运作模式。 - -⑤ 不影响本区域内原有效期限内其它经销商的合法利益。 - -⑥ 新成立的经销商,如在三个月内没有完成全年任务的五分之一,六个月内没有完成全年任务的三分之一,甲方在该区域有权 ---- -建立新的经销网点,甚至取消其经销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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